中文站点-网站精选 - 剑指司法腐败,最高检察院检察侦查厅挂牌成立,专管司法人员渎职
剑指司法腐败,最高检察院检察侦查厅挂牌成立,专管司法人员渎职
Information
近日(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并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在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加挂“检察侦查厅”牌子,最高检检察侦查厅正式挂牌成立。
最高检检察侦查厅负责办理法律规定可以由最高检立案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需要由最高检直接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并指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开展相关工作。
最高检检察侦查厅正式挂牌成立,体现了党中央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度重视,对严惩司法腐败的鲜明态度,体现了最高检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法治建设大局的履职担当,标志着检察侦查专业化发展迈上新台阶。该厅的设立将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统筹加强检察侦查机制、机构和专门化建设,更好地助力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
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28个省级检察院和部分地市级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检察侦查机构。
阅读链接:全面加强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监督是检察院今后的重点
一、坚持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全面加强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监督。完善虚假诉讼惩防机制。探索加强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双向衔接。
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稳慎开展检察侦查。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等犯罪,依法立案侦查1673人,严惩司法腐败。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某看守所在押人员脱逃相关职务犯罪案,湖南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6人并提起公诉。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确需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依法立案侦查263人。
以上节选自:2025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二、“所有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无论发生在检察机关还是其他执法司法机关,都要坚持眼睛向内,注重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应勇指出,检察机关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促进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更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勇于自我监督,确保自身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
要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监督纠正力度。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的工作重心都是诉讼活动监督,要始终抓住生效裁判监督这个重点,维护司法公正。
要坚持依法稳慎、务必搞准,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办理。
以上节选自:2025年1月13日全国检察长会议
三、17.健全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格局。
坚持依法稳慎、务必搞准,严格依法把握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能定位和适用条件。
完善检察机关侦查管辖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依法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规范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决定立案侦查的标准、程序和工作机制。
优化案件线索管理,健全办案机制,强化现代化侦查手段运用,健全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内部衔接配合和制约监督机制。
推进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工作专业化建设。
24.完善执法司法相互配合制约机制。
协同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健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机关对相关监督线索经依法调查核实后,需要监督纠正的,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监督意见、检察建议;健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依法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规范办理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
落实“推进执纪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衔接”要求,加强与监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衔接协调和办案协作,依法规范提前介入监察调查工作。完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监检衔接机制。完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党员、公职人员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机制。落实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以上节选自:最高检2024年12月4日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
四、调研组指出,最高检和省检察院高度重视加强检察侦查工作,必须将“依法稳慎、务必搞准”要求全面融入检察侦查全过程,持续优化办案机制、完善办案规范,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切实推动检察侦查工作落实落细。
调研组强调,要持续凝聚合力,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势,全面提升办案工作质效。一是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务必在工作格局、路径方向上提升自觉性和主动性,牢牢把握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重要力量的职能定位,不断提升检察侦查的监督刚性。二是持续激发内生动力,坚定查办案件的决心和信心,以高质效办案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检察监督提供有力保障。三是坚持忠诚履职尽责,要深刻分析现阶段检察侦查工作面临的短板弱项,强化学习培训,提高履职能力。
以上内容节选自:6月17日,最高检和省检察院调研组一行对武威检察侦查工作开展调研督导
阅读链接: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范围
201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这14个罪名,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一、自行侦查权(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
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
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二、机动侦查权(补充性侦查权)
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如海关人员走私等)——需经省级以上检察院批准方可启动。
上述所列犯罪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侦查,也可以将案件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交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相对应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需要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以上内容均来自检察机关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