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见的白醋,其实蕴藏着十分深刻的美容护肤秘密。只巧妙利用,平凡普通的白醋,就可以让你容颜焕发,拥有漂亮肌肤。   白醋美容洗脸篇。将白醋运用于洗脸当中,就可以让你的肌肤水嫩哦。 1 、白醋日常洗脸法: 每次洗脸时,放一小盆水,加入少量(约二汤匙)的白醋,倒入水中调匀,扑到脸上,或者干脆把脸浸入温水。然后把水倒掉,再开始正常的洗脸程序。   2、白醋去皱洗脸法:白醋能够减轻皱纹:晚上洗脸后,取1勺醋、3勺水混合,用棉球蘸饱,在脸上有皱纹的地方轻轻涂擦,再以手指肚轻轻按摩一下,洗净即可。这种方法可帮助消除脸部细小的皱纹。   3、白醋柔嫩肌肤: A、先洗净脸部和双手,然后浸入加入食醋的温水中洗脸和手,5分钟后换用清水洗净,长期这样做,可让皮肤光洁、细腻,水中加入的醋量宜少,以水不变色为准。 B、把白醋和水按照1:3的比例配好,可以单独装在一个矿泉水瓶里。天天早晚洗过脸后,用手掌轻轻将白醋水拍在脸上,一次不必用太多,一点点就行。你感觉整个脸都湿润了就行。偶然还可以用这种水洗洗脸。   4、白醋祛斑褪斑:...
案例: 王女士于2012年初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小希由王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2015年,因原定抚养费不够小希的日常学习花销,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在法院的调解下,张先生将抚养费增加到每月700元。但现如今,物价不断上涨,张先生的工资也大幅上涨到每月7000元,此时,王女士是否还能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先生增加抚养费? 云南女声·专家来了 杨婷律师:毕业于西南林业大学,法学学士;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 分析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5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记者询问,如果被华南师范大学录取,会选择去读吗?唐尚珺表示,如果能被化学和数学与应用数学两个专业之一录取的话,就可以接受,如果被另外两个专业录取的话会再考虑。2022年,唐尚珺的高考成绩为597分,被上海交…
虽然对新冠病例已经不再追踪,但CDC仍会用急诊数据估计病毒的传播情况,上周新冠死亡和急诊人数均有所上升,住院人数从5月26日到6月1日攀升了25%。嗓子简直是在吞钢刀,发烧了三天今天撑不住了,开了抗生素和激…
对武汉长江青年城的业主张华(化名)等人来说,把手上的小户型卖掉很是不易:由于开发商不打算回购,加上房子只能卖给毕业5年以内的留汉大学生,在眼下的楼市环境下找到合
卸完煤油装豆油,时隔7年,泼在“老干妈”身上的脏水竟然被洗白了。早在2017年,就有德国的检测实验室发现,“老干妈”矿物油含量偏高,还有海天、 卸完煤油装豆油,时隔7年,泼在“老干妈”身上的脏水竟然被洗白了。早在2017年,就有德国的检测实验室发现,“老干妈”矿物油含量偏高,还有海天、友加、老干爹等油辣椒产品,均存在矿物油超标的问题。一时间,中国两大调味料巨头陷入空前的舆论风波。  当时不经调查,就一口咬定,食品公司添加矿物油,可以延长保质期,降低成本,却对人体具有致癌性危害,条条罪状都指向了老干妈和海天。可老干妈、海天懵了,自己遵纪守法,老老实实地生产、销售辣椒油,也从未主动添加矿物油,怎么就矿物油超标了呢?面对汹涌舆论,各大媒体的批评与职责,老干妈、海天也只能认栽,产品下架,拉回去整改,损失惨重。  可时隔7年,在新京报的调查下,老干妈、海天当年承受的冤屈,终于得雪了。原来,不是食品公司在作恶,而是运输环节出了大问题。新京报记者发现,在中粮集团的食用油运输中,有煤油车刚运完煤油,不洗车,就直接装载食用油。老干妈、海天的油辣椒矿物油超标,不是他们添加了矿物油,而是他们使用正常的食用油,可食用油里面本身就被“掺入”了矿物油!  煤油是干嘛的?是用来烧的,是工业原料,根本就不能吃。煤油里面蕴藏致癌物质,对人体健康具有重大危害。为什么公众越来越不相信国产食品安全?因为它不是某一个环节存在问题,而是一个环节的问题解决了,另一个环节又出新问题了。  结合7年前,德国实验室查出老干妈、海天的油辣椒矿物油超标。可以说,这种“先运煤油,不洗车,再装食用油”的现象,已经超过7年了。如果不是新京报曝光,我们还要接着吃矿物油,而不自知。为什么这些煤油车不洗车?因为煤油车不好洗,洗车成本非常高。一般的油罐车,深度清洁一次,仅洗车费就要六七百块钱。可司机跑一趟车,才赚多少钱呢?我们不能单方面地指责司机,或者处罚司机。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得加钱,让司机赚到洗车钱。在给够运输费后,还得设置严格的检查流程。在食用油装车之前,必须安排一个专门的检查员,对油罐车的卫生情况,严格检查。不合格的,不允许运输食用油,非法运输的,给予重罚,没收车辆,吊销驾照,终生不得从事食品安全行业。  我们要建立一套黑名单制度。只要是在食品安全领域,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个人,通通拉入黑名单,终生禁止入行。企业要赔到破产倒闭,个人也要罚到倾家荡产。在食品安全领域,我们没有一丝一毫的让步空间,它直接关系到14亿人的健康。  在这个过程中,中储粮也没有尽到食用油安全运输的义务,相关责任人得背大锅。曾经的三聚氰胺事件,让国产奶粉几乎一夜团灭,进口奶粉直接统治了中国市场。这样的教训还不够惨烈吗?难道我们还得被逼着去吃进口油吗?一次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它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更是摧毁一个行业。  在这次“煤油车运食用油”事件过后,会不会让进口油扩大占领国产油的市场呢?很多时候,我们痛骂那些疯狂涌入山姆,涌入开市客的中国人,说他们崇洋媚外,软骨头,跪下去了,站不起来。可每当食品安全事故被曝光时,这些涌入山姆超市、涌入开市客等美国超市的人,恰恰买到了真正安全的食品。  当我们说,支持国产,不要刻意追捧外国品牌,进口货的时候,我们的国产食品能不能争一口气?“三聚氰胺”对国产奶粉行业造成的打击,到今天都无法被彻底消除,人们依然无法恢复对国产奶粉的完全信赖。这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信心问题。 不是进口奶粉更好,而是国人被“三聚氰胺”吓坏了,宁愿买进口的,贵的,也不敢买便宜的,国产的了。  在“三聚氰胺”的背后,有多少家庭高价买进口奶粉,把钱送给海外公司呢?这个经济代价又有多大?我们绝不能为了一己之私利,而动摇国人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30岁出头的女子小李,于2021年和男房东合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偶然间一次洗澡时,她竟然在卫生间窗台上发现了一个摄像头。事发后,小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对房东
法国《巴黎人报》说,极右翼国民联盟“突破权力天花板”这一颠覆性局面出现的可能性对各政治阵营的选民都起到了动员作用。英国《经济学人》说,中间派联盟将在此次选举中“蒙受耻辱”:一名分析人士认为,他们得到多数席位的…
不一样。目前全国试卷分两大类:全国卷和自命题试卷。具体情况如下:2022年高考全国共有八套试卷,分别是全国甲卷、全国乙卷、新高考I卷、新高考II卷、北京自主命题卷、天津自主命题卷、浙江自主命题卷、上海自主命题卷。一、云南、广西、贵州、四川、西藏,共5省市区全国甲卷这五个省份的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均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二、河南、山西、江西、安徽、甘肃、青海、内蒙古、黑龙江、吉林、宁夏、新疆、陕西,共12省市区全国乙卷全国乙卷的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均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三、广东、福建、江苏、湖南、湖北、河北、山东,共7省市区新高考Ⅰ卷语文、数学、外语三门考试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物理、历史、化学、政治、生物、地理由各省自行命题。其中广东、福建、江苏、湖南、湖北、河北6个省是3+1+2模式的高考省份,山东省是综合改革3+3省份。四、辽宁、重庆、海南,共3省市区新高考Ⅱ卷语文、数学、外语三门考试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题;物理、历史、化学、政治、生物、地理由各省自行命题。其中辽宁、重庆两省市是3+1+2省份,海南是综合改革3+3省份。五、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浙江省,共4省市区自主命题这四个地区的考生分别使用其自主命题的试卷,即:北京卷、上海卷、天津卷、浙江卷。目前现行的有三种高考模式,传统高考模式(文理分科)、3+3高考模式、3+1+2高考模式。3+3新高考模式:高考“3+3”模式指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计入总成绩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选择。...
23日,西安相关部门人士对记者称,辖区警方接到报警后,已经在开展调查工作,后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收到上述外包装上写着“氯氰菊酯”快递的并非孕妇本人,而是其丈夫,视频中手被灼伤的也是其丈夫;氯氰菊酯是杀虫剂…
期盼已久的民法典终于通过,婚姻家庭编有哪些变化呢?通过婚姻家庭编变化图表来了解(包括新旧条文对比、增删修变内容标注、相关司法解释列举等)。 收藏之余,记得转发朋友圈分享,让有爱的人更懂爱!   注:条文中红色、紫色是增减细节 2001年修正婚姻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        婚姻家庭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条 【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一》: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婚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四条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一》: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收养法》第二条 【基本原则】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二十条 【禁止买卖儿童】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二章 结婚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六条 【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七条 【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八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一》: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婚二》: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婚三》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一》: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一》: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婚三》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继承遗产】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婚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二》: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婚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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