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在现有国情下,由于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人情案、部分法官素质低等情况,民事诉讼当事人管辖之争异常激烈,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造成法院的公信力下降,司法权威得不到真正维护。为有效解决现有的矛盾,在保持现有我国两审终审制度不变的情况下,笔者提出了“异地管辖制度”这一新思路,与大家商榷。  [关键词] 地方保护 人情案 异地管辖 公信力  一、 地域管辖制度现行规定存在的弊端。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制度通常适用“原告就被告为原则,被告就原告为例外”的现行规定,并结合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制度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框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下现象:  1、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  民事诉讼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是指法院审理本地当事人和外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在地方利益的驱动下,不顾事实和法律,从立案、财产保全、审理、调解、裁判、执行等方面,偏袒本地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与现象。  地方保护主义固然可能产生于诉讼过程的各个阶段,但管辖是首要的和基础性的环节。因为,无论是当事人欲寻求本地法院的“特殊保护”,还是法院欲对本地当事人提供这种“特殊保护”,都以本地法院受理当事人一方为本地单位或个人的诉讼为前提条件。诉讼实践中,原告为了得到本地法院的特殊照顾,或者仅仅是出于对外地法院可能搞地方保护主义的担心,在可以选择管辖的情形下,几乎总是向本地法院提起诉讼,尽管由被告所在的外地法院受理此案要方便和经济得多。甚至在本地法院明显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也照样向本地法院起诉,被告则往往提出缺乏依据的管辖权异议,甚至在得知原告已起诉的情况下向本地法院重复起诉。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一些法院在明知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受理了本地当事人提出的诉讼,甚至在得知外地法院已立案的情况下,仍重复立案,争夺管辖权。如果当事人是当地的上税大户,当地政府更会为其撑起保护伞。[1]  2、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依然困扰司法公正   最近,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简称“三案”)的严重。大多数基层、中级法院的法官生在当地,长在当地,与当地的关系非常密切,亲戚、朋友、同学、领导关系错综复杂。一些法官不能恪守职业准则,将个人感情带入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将司法公正置于人情之下,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下。有些法官与律师形成所谓的“利益共同体”,损害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由于主场有“关系、人情”之利,每个案件的当事人总是力争把“审判主场”留在自己住所地,搞“暗箱操作”,故而管辖之争异常激烈。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虽然不是主流,但他严重影响了法院形象,大大挫伤了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和追求公正的积极性。[2]  3、滥用管辖权的“下移”制度。从人们的一般理性出发,当事人更愿意并且尽可能地选择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来管辖自己的案件,人们更相信较高级别人民法院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主要来源于高级别人民法院自身受非法律因素影响小,虽然这不是绝对的,但人们更愿意相信这是真的。但是,有的法院滥用管辖权的“下移”制度,使原一审法院变成了二审法院,变相剥夺了当事人寻求更高级别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权利,当事人的心理上是不愿也是不能接受的,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也是不公正的。[3]  4、回避制度形同虚设  我国没有实行法官异地任职的制度,法院的大多数法官是本地人,与当地的关系非常密切,关系网错综复杂。法官保持中立,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不得审理该案件,目的在于防止法官因个人私利枉法裁判,使任何正直的人在外观上不对法官裁判的公正性有任何怀疑。所以,我国在诉讼立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回避制度,但是,司法实践中,自行回避不但少之又少,主动找关系案办到是比比皆是。对方当事人要有申请回避的确切证据和理由无疑是望洋兴叹。而且,当事人无法知道案件是否需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哪些法官属于审判委员会成员。由于审判委员会的成员是不公开的,而公开的合议庭成员却又没有最终决定权,当事人享有的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只能徒有虚名。[4]  二、现行管辖制度并非是产生司法怀疑的真正原因  由于我国诉讼法对于管辖制度规定的过于原则,为一些法院争取管辖提供了条件,再加上地主保护主义严重,管辖制度就像一个平行四边行,虽然有了框架,但不具有稳定性。虽然立法和司法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对预防和克服因违法行使管辖权审理案件而产生的司法不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问题在于,在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同样可能产生司法不公。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无论是由被告住所地还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受诉法院同一方当事人之间都存在着特殊的地缘关系,都存在着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可能,都极有可能和案件当事人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或者说都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和“三案”的嫌疑,从而可能产生司法怀疑。外地企业、外地人不敢到异地打官司也就不足为怪了。[5]  从根本上看,要彻底解决司法怀疑问题,对属于自身的问题,法院应当通过提高法院干警的素质、规范法官的行为、落实公开审判、改革庭审制度、实行错案追究等措施来解决,对于外部干预引起的地方保护主义,则需要通过采取从人、财、物等方面保障法院的独立地位,制止非法干预审判,保障审判中立的具体措施来解决。但从当前现实情况看,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法官抵御来自各个方面的“关系”和“人情”干预的能力较弱,解决法院审判中自身存在的问题需要时间,不可能一蹴而就。然而,民事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三案”问题已到了非迅速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如果不能迅速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不断蔓延升级的地方保护主义正日益严重地破坏法制的统一,“三案”问题将严重亵渎法律的权威,损害法院的形象。  三、民事诉讼异地管辖制度的设想  通过改革现行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切断受诉法院与一方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地缘关系,以谋求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信任和法律权威问题。笔者提出“异地管辖制度”是一种新颖而大胆的构想,也是一帖“猛药”,它或许能根治地方保护主义的顽症,解决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难题,消除司法怀疑,实现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异地管辖制度概念是指非原告所在地法院也非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发生管辖争议的案件。即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的形式选择都“信任”的法院进行审理的案件制度,只有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时候由人民法院决定由第三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的一项制度。  (一)特点  1、异地管辖制度是对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规定的灵活运用,最终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是按地域管辖规定均无管辖权的法院。  2、异地管辖制度实行当事人主义,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管辖争议后通过协议的形式选择他们都信任的法院,审理的结果自然能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它能更加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保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3、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时候由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第三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4、有权行使这种指定权的法院只能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共同的上级法院,否则,实行异地管辖制度毫无意义,还是摆脱不了影响审判的干扰因素。  5、对超过一定的诉讼标的额作为异地管辖的必要条件之一,从而可以避免那些争议数额小的案件因改变管辖造成当事人的诉讼支出超过胜诉带来的经济利益,兼顾到了诉讼经济的要求。  (二)具体设想:  1、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属同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而分属不同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时,当诉讼标的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时,双方协议或法院指定第三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属同一高级人民法院辖区而分属不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当诉讼标的额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时,协议或指定第三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属于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则由第三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分属不同高级人民法院辖区,且诉讼标的超过一定数额时,双方当事人协议或指定第三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其诉讼;诉讼标的额小则由第三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异地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的规定为异地管辖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指定管辖的两种情形: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发生管辖争议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指定管辖的行为。  2、法定回避制度中,以“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为理由的依职权回避规定也为异地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实际上,异地管辖制度是对法定回避制度的进一步体现。审判人员若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当一方当事人认为案件审判人员与另一方有关联、有可能不公正审理的嫌疑时,从而申请法院主要领导或审判人员全体回避,虽然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强行”审判不利于解决矛盾纠纷,将此类案件异地审理,不失为一种既合理又合法的办法。  3、异地审理制度的合理性还可以从比较法中得到印证。在美国民事诉讼中,当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的州并且诉讼标的金额超过1万美元时,就可以由联邦地区法院行使初审管辖权。按照美国学者的解释,“授予联邦法对涉及不同州当事人案件的管辖权,不是出于联邦法律的要求,而是为了向不同州的诉讼当事人提供一个不偏不倚的管辖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对不同州籍当事人案件有管辖权的理由之一,就是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地方偏袒。  五、实行异地审理制度的意义  1、能够确保法院及时、公正地审理案件。实行异地管辖,审判环境宽松,干扰减少,可以隔断当事人和当地政府和法官千丝万缕的联系,消除司法怀疑。对异地法院和法官来讲,办案就不会“畏手畏脚”,审判人员从而会更加专心致志、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  2、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透明度,增强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异地审理增加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信赖程度,减轻了他们的思想顾虑。不仅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还能够促进裁判公正,增强案件审理透明度,增强法院裁判的权威性。  3、有利于保护原、被告的合法权益。作为审理案件的异地法院和法官没有利益上的牵扯,可以更好的公正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原被告也会打消种种顾虑,专心致志收集证据,而不用到处找关系,托人情,走门路。   4、消除司法怀疑,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在司法实际中,往往是当事人对对方选择的人民法院存在不信任。异地管辖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也能够消除当事人的不信任感,将更有利于司法公正,一定程度上能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裁判结果也会尽快履行,缠诉、上访情况会大量减少。  5、能够有效地抑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以往一些地方的一审法院之所以敢毫无顾忌地搞地方保护主义,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二审法院也是本地一方当事人所在行政区域的法院,外地当事人即使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也常常会出于维护本地区利益的考虑,维持偏袒本地当事人的裁判。按此方案改进管辖制度后,一、二审法院同当事人不存在地缘上的亲疏关系,从理论上说,法院是不会为维护地方利益而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的。这一方案能够有效地抑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还在于它提高了部分案件的级别管辖。  6、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促进法院公正司法的能力。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哪个法院能秉公办案,必然会赢得当事人的依赖,当事人也就会舍近求远地要求改变现行管辖。另一方面,对那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法院,当事人具有改变管辖权利后,便获得了自我保护的手段,就能够在管辖这一至关重要的环节上采取预防性措施。  六、不可避免地产生三个方面的问题  1、打破了各级法院工作量的平衡。按照现行的管辖制度,各级法院的工作量基本上处于平衡状态。实行异地管辖制度,以双方当事人的第三地作为设定管辖的标准,当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分属不同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时,有可能因提高级别管辖而导致基层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减少,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将增加,且原本案件较多的地区因第三地管辖可能发生案件分流,从而使各级法院的工作量发生失衡。  2、给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不便。现行管辖制度确实起到了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证人出庭作证,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的作用。若改为由双方当事人第三地的法院管辖,当事人与受诉法院地理上的距离会拉大,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不到离他们比较远的某个法院参加诉讼,法院也不得不审理发生在离它较远的某个地点的案件,其不便利是显而易见的。  3、诉讼成本大为增加。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外地参与诉讼,法院到外地调查、核实证据,用于诉讼的费用和时间必然会增多,诉讼成本必然会因此而增大。为了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三案”引起的裁判不公,增加一些诉讼投入是必要的。  总之,通过对管辖制度作上述改进是能够相当有力地防范和克服民事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三案”问题的。不过,对管辖制度的调整是件复杂而困难的工作,是需要付出代价的,但是,如果我们确实下决心从改进管辖制度入手解决司法怀疑问题的话,以上方案的确是一种现实而稳妥的选择。[1]、[5]:李浩:论改进管辖制度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199605《法学家》;[2]:赵永忠:司法公正和异地审判,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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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等法律法规,我国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是科技成果转化的载体之一。但由于技术合同涉及的履行期限相对较长,需要注意的环节问题也相对较多,为此,综合编辑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29个问题,收藏好了! 1、什么是技术市场? 技术市场的概念是技术商品生产与交换关系的总和,主要指无形市场,包括从技术商品开发到技术商品应用的全过程,它涉及到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相关的其他技术交易活动。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管理办法》是2002年2月16日由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颁布实行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技术合同登记的申请、提交的合同文本及有关材料、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登记受理及其期限、登记结果的复议、主管部门对登记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考核责任的追究等作了明确规定。 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主要内容是什么?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是科技部2001年7月18日颁布实施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对技术合同认定的范围、标准,包括技术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和技术合同客体——技术合同的标的的认定,以及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核定技术性收入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是指导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主要依据。 4、什么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是指为贯彻国家扶植技术市场的政策和规定,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正确实施,而建立的认定、登记和统计技术合同的管理制度。这项制度实行按地域一次认定登记的管理。 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与落实优惠政策的关系是什么? 国家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保障政策的正确实施,从1987年起,我国实行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享受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未申请认定登记或申请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6、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合同中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合同要在有效期内;合同中双方签字盖章要正规、齐全,合同各方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需签字盖章,书写名称与印章要求一致、清晰,超过三页的合同建议加盖合同双方(或多方)骑缝章;合同标题要准确且对应;技术标的、技术内容及技术方法和路线要清晰明确,体现合同所表述的技术点;合同金额、权利义务要明确。 7、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中哪些条款不明确地可以不予登记? ①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②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③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8、签订技术合同的合同文本有什么要求? 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9、...
2024年诺贝尔文学奖再由女性脱颖而出,53岁南韩作家韩江以饱含诗意的笔触面对韩国歷史创伤、从中揭露人类生命脆弱而获得表彰。她是亚洲女性摘下诺奖文学桂冠第一人,作品以探索父权体制、暴力、悲伤、人性等主题为特色,写了大量短篇小说,中篇、长篇也累积不少。媒体人钱怡君提及,当得知获得诺贝尔奖,韩江低调表示想静静地祝贺;其父亲透露,韩江获奖后坚决不举行任何媒体记者会及仪式,是因为战争。 钱怡君15日在脸书发文提到,韩江是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第一位韩国作家,也是自1901年以来,第一位获得该奖项的亚洲女作家。在诺贝尔委员会的电话採访中,韩江声音轻柔,语调和缓,一如阅读她的文字带来的感受,叙事节奏冷静。她的第一反应是「非常惊讶」,家人也吓了一跳,确定获奖后,她更是低调至极。「我想挂电话,和儿子喝点茶,静静地祝贺。」韩江说。 外媒採访韩江父亲,他透露女儿获奖后却坚决不举行任何媒体记者会及仪式,是因为战争,「战争愈演愈烈,每天都有死伤的人们被抬出去,我们怎么能举行庆祝活动或新闻发布会呢?」她父亲转述道。 根据《CNN》报导指出,韩江作品主角多为女性但常以男性视角叙事,例如《素食者》开头,「我的妻子成为素食者之前,我一向认为她在各方面都是个毫无特色的人」。诺贝尔文学委员会成员帕姆(Anna...
一篇央视网于2011年发布的旧文中提到,时任云南白药副总经理的秦皖民充分肯定了王明辉的用人之道,并表示自己和王锦都是当年王明辉在昆明制药厂的部下,曾分别担任北方市场和南方市场的销售总经理,王锦更是多年的销售冠…
这也引起了李青萍的注意,在送走了亲戚之后,她试探着问父亲的情况可父亲却说自己好像眼睛出了问题,看什么都像隔了一层红色玻璃,在他眼里都发红。 其中比较明显的疑点有三处,在父亲的导流袋刚出现异常的时候,医院就安排…
9月4日,网友发布视频,称“江苏师范大学某食堂内,一男一女两名学生发生争吵后动手,男生将女生打倒在地,并多次猛击女生”,引发网友关注。 4日下午,该校保卫处工作
“会走路就好,上学就好了,毕业就好了……” 这是千千万万,做父母的口头禅,也只有父母知道,养个孩子,有多么不容易; 养女16年,就读高一,学习成绩优秀,名列前茅,父母盼着毕业,眼看着没几年日子就好,结果,没等来大学毕业的录取通知书,也没有等来结婚的喜讯,反而等来了女儿在校坠亡的噩耗。 7月7日晚,延安教育局发布一则情况通报,证实网传延安中学16岁女生跳楼身亡的事实,其次,学生跳楼坠亡,老师责任重大,并以“方法欠妥,言语不当”8个字总结,让众人意难平,一条鲜活的生命,换来了8个字。 事件的起因,以及部分细节,相信很多人都知晓了,总结就是坠亡的女学生,不想参加学校安排的朗诵活动,年级副组长、德育处副主任,就对学生一顿辱骂,然后心理受到了伤害,打算跳楼轻生,被一位同学救下; 德育处副主任知道后,又是一顿指责、侮辱,几分钟后,这位女学生一口气从一楼跑到5楼,没有丝毫犹豫,一跃而下,头部着地坠亡。 事后,16岁女学生身亡,父母悲痛欲绝,要求学校给一个交代,以及公布女儿坠亡的真相; 因为学校的处理态度,引发了在校学生的不满,连带着一些家长,也是极其不满,担忧自己的孩子在这样的学校就读,以及这样的老师教育下,会不会身心受到受害,会不会成为第二个坠亡的学生。 关于事件的始末,网传内容,大致相同,部分内容,为不实消息: 第一条:学校将女生坠亡责任,推脱到与男朋友分手造成的; 第二条:学校开始收打印费400元,给家属赔偿120万; 第三条:涉事老师主要是康某梅和徐某,而老师王某亮并未参与其中。 此事件后,这一所学校里,有学生用电子文本叙述事件经过,有学生用书写笔在笔记本上,描述经过,以及个人感想; 兔死狐悲,可想而知,这一次同学跳楼,给这一群朝气蓬勃的学子带来的多少的伤害。 因为此事现在得到了证实,原本对涉事老师康某艳和徐某,不敢正面指责的人,也是纷纷站了出来; 痛斥两人为人师表,师德败坏,不配继续继续教书育人,误人子弟。 对于德育处副主任康某梅的人品,网上也有人出来爆料,康某梅是教地理的,平时为人严厉,在很多学生心目中,对她很畏惧; 一位毕业于延安中学的博主在网上发视频透露,自己的一个朋友,在康某梅的班级,上课好像吵闹,被康某梅扇了一巴掌,朋友的耳朵,现在听力都还有问题; 其次,这位博主透露,他冬天坐在窗户边冷,早上读书时,手插在兜里,就被纪律老师批评,言外之意,这所学校教育,有点没有人情味。 其次,还有就读延安中学的一位学生爆料,当时学校女生都是蘑菇头短发,一位女学生给你扎着马尾辫,康某梅直接怒批:“你扎个马尾辫,是准备勾引谁啊!” 除此之外,网上还有一位自称是康某梅的学生,对康某梅的师德和人品,做了一个总结: “要道德梅道德,要之是妹纸的,光长着一张对下骂,对上溜须拍马的嘴。” 并附加了自己被康某梅欺凌的痛苦过往叙事。 这是有关康某梅老师的黑历史,至于副组长徐芳,这一次,网上学生对她的评价,似乎与康某梅截然相反,估计是一时冲动,才做了不理智的事情。 以下徐芳老师在现任和过往学子心目中的评价: 徐芳老师,在延安中学教生活,在学子心目中,她待人温柔,从来没有说过分的话;上课还会调节气氛; 而得知延安中学女生跳楼身亡,老师徐芳也有责任时,学校班级群里,众多学子不肯相信,甚至不愿接受; 一致认为,此事肯定是康某梅在批评和指责,而徐芳定然在一旁安慰,不求有功,但是,一定没有过错,不该背锅。 还有同学表示,教导处副主任王某亮,也不会说伤害那名跳楼女学生的话,希望此事可以真相大白; 这是学校某班级群里的聊天内容,学生不接受,不相信,徐芳祸害过那名跳楼女学生,从这一点来看,徐芳顶多在教育思想上,有过失; 而德育处副主任康某梅,若是真的在女学生跳楼被救下后,说了刺激女学生跳楼的言语,比如网上说的那样”你今天不跳,就不要待在这个组”的话,就存在重大责任,而非过失。 毕竟,已经有了一次跳楼轻生的行为,被救下了,反而还去刺激, 思想潜意识的灌输和怂恿“去死”,也算犯罪吧。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老师的好与坏,学生心里有数,对于康老师的言行举止,过往教学风格来看,似乎不怎么招人待见和喜欢。 因此,有学生在“情况通报”发出后,也是说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徐芳老师含冤,始作俑者,应该只有康老师一人。 并且,有人痛斥道:“公理之下正义不朽,学校某些人别太离谱了!” 还有延安的网友看到情况通报后,觉得反胃和寒心; 声称:一条人命换来8个字“方法欠妥,言语不当”,说的不轻不重,根本就是把人命没有当一回事,对于女学生的坠亡,有点冷漠和无情。 诚然,学生因为老师辱骂等原因,心理防线崩塌才会选择轻生,后来被救了下来,又去伤害,这样的行为,这样的处理结果,以“方法欠妥,言语不当”总结,多多少少,苍白无力,难以服众。 至于暂时停止康老师的教学,不如直接解聘,以及取消教师资格,反而能够让学子和家长,以及网友信服。 一位延安中学毕业生这样评论自己的母校: 内容充斥着不满和压抑,读书环境和教育理念,让人不寒而栗。 老师和学生关系,理应相互尊重,而网友们看到的,却恰恰相反; 同学被老师辱骂跳楼轻生,出于善意的学生,去拿饮料和鲜花祭奠,说明学生同情,心有所感,心有所触,才会有此行为; 结果,换来了什么,话说得到这里,只能将嘴闭上,说多了,都是无处发泄的怒气。 对于学生坠亡,那8个字的情况通报,网友们也都是气愤不已,觉得用词苍白,用词冰冷。 类似的评论,不尽其数,静待后续严重的处罚吧,希望不是等热点降下来后,草草了事, 俗话说,生如蝼蚁,当有鸿鹄之志,命如纸薄,应有不屈之心,我们的生命,一直都很脆弱,我们只能祈祷,环境变得更好,同时,也要加强自我心理建设,不能因为他人的三言两语,而否定自己; 生命诚可贵,无论是学子,还是进入社会的打工人,希望心中有再多的委屈和不甘,都能够早日释怀,与自己和解。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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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及《基辅独立报》等外媒报道,美国前总统特朗普表示,当地时间7月19日,他与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通电话,双方讨论了俄乌局势。报道称,这
  不服法院判决,您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信访:   1、通过网络信访信息系统进行信访、发电子邮箱或打投诉电话给相关部门。   2、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3、法院都有监察室,您可以对其法官进行检察,并按照《人民法院检察工作条例》的规定,把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以邮政快递的形式邮寄到该法院的监察室。   4、法院都有自己的信访部门,您可以直接到该部门反映问题。   5、如果您认为法院的法官判决不公,可以向法院院长提意见或向本院和他的上级法院提起申诉。   6、通过网络举报,一般法院都有自己的官方网站,您可以在里面进行监督举报。   7、当地人民政府的纪检监察部门也是一个选择,但需要您查清楚法官的工作信息,并准备好相关的资料。   8、您还可以选择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或者法官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上信访局需要的资料如下:   1...
原标题:用协议“买断”公民信访权不合法   ■ 社论   一方面引导公民理性合法维权,将信访争议引入法律渠道解决,另一方面又不计成本地花钱“买断”公民的信访权利。这不仅是自相矛盾的,也有违法治精神。   据报道,因签署息访协议后继续上访,福建漳浦县大南坂镇政府将当地访民方金木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后者给予双倍赔偿。   政府部门拿起法律武器向公民“讨说法”,这本是好事。但政府对息访协议提起诉讼,不仅鲜有耳闻,而且怎么看都有些别扭,甚至 “息访协议”本身也显得不伦不类,尚需用法律思维来厘清。   在法律上,息访协议并非规范用语,而是政府解决访民实际问题,并以此换取公民息访承诺的手段,具有非常大的灵活性和弹性。在内容上,不问信访者所反映问题的是与非、合法与非法、诉求有理与无理,解决的只是访与不访的问题;在法律关系上,可以突破一事一诉原则,将不同法律关系甚至毫无关联的矛盾“打包”处理,美其名曰“一揽子解决”。前述新闻中方金木夫妇,即是当地政府在一个协议中“一揽子”解决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土地征用行政纠纷和刑事判决申诉三种不同性质的信访事项。   这种“和稀泥”式的协议存在“先天不足”。一方面,政府在息访协议中的角色定位不清晰,例如在征地安置补偿纠纷中,政府可以作为责任主体,有权与当事人协商处理,但对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和因冲击国家机关而获罪的问题,属地政府绝对无权干预当事人申诉,更无权用纳税人的钱为本不该由政府承担责任的事项“埋单”。   另一方面,息访协议本身效力也存疑。这是因为,公民在协议中获得一定形式的补偿所支付的“对价”,是自己的诉讼和信访权利,而提起诉讼、进行信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本身不可能因协议而发生让渡或灭失。这种约定在法律上也很难成立,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救济权利,不可能构成合法阻却当事人信访的正当理由。而且,也很难想象,政府一方面引导公民理性合法维权,将信访争议引入法律渠道解决,另一方面又不计成本地花钱“买断”公民的信访权利。这不仅是自相矛盾的,也有违法治精神。   可见,息访协议的合法性堪忧,当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缺乏基础法律事实支撑,即使进入了诉讼程序,法院也很难有合适的标准和程序来处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在息访协议履行中,政府支付出的“真金白银”是“愿赌服输”的结果,对当事人继续信访并无强制约束力,而政府以当事人“违约”继续上访为由主张双倍赔偿,也因此显得是无稽之谈。   至此,在经历了上访、协议息访、再上访之后,整个事情似乎又回到了原点:方金木夫妇之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是否合法、征地补偿安置是否到位,以及冲击国家机关罪名是否成立。当地相关部门如果真有勇气和决心用法治思维解决争议,首先就应当对这些问题作出权威回应,给方金木夫妇以“看得见的正义”,而不是在想方设法限制或剥夺当事人信访权利上绕圈子。 (来源...
MySQL InnoDB配置并发线程( innodb_thread_concurrency) MySQL InnoDB配置并发线程( innodb_thread_concurrency) http://www.ywnds.com/?p=9821 一、thread_concurrency 首先,最重要
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基本定义 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指居民能够自由支配的收入,是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可支配收入既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居民可支配收入除以常住人口数后得到的平均数。 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的主要用途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可以用来衡量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购买力,为制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策提供重要参考。 一是反映居民生活水平。居民家庭有多大的购买力主要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个指标。一般来说,该指标增长快,表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快。考虑到价格因素,如果该指标的增长幅度高于价格的上涨幅度,那么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是提高的;反之,则说明实际生活水平是下降的。 二是为政府制定居民增收、统筹城乡发展和民生保障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反映居民收入的水平高低、结构特点和趋势变化的重要指标,同时还可以反映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及各类群体的生活状况。该指标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研究制定居民增收和收入分配政策、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民事赔偿标准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等民生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是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当编制住户部门的资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时,需要使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进行相关测算。 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的局限性 从指标本身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存在以下局限性: 一是将居民收入高低差异抽象化。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这样的平均数虽然反映了总体的整体状况,但是将居民收入在总体各个群体之间的差异抽象化了,即无法反映不同行业职业、不同文化程度、不同家庭规模等群体间的收入差异。由于个体和总体之间的差异,使得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与部分居民的感受不是很相符。因此,在看待和理解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时,建议同时关注分城乡分地区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收入中位数和收入五等份等更多反映居民收入分布和差异的数据。 二是居民收入易受极端值的影响且呈偏态分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平均数,易受极端数据的影响。当样本中某个体数据出现极大值或者极小值时,就会拉高或降低平均收入数据。另外,居民收入数据一般不是标准的正态分布,而是呈现偏态分布,高收入家庭对居民收入的平均值影响较大,这使得多于一半的家庭收入处于平均值以下,使得该指标无法准确反映居民收入的中间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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