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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滥用诉权者应承担对方的诉讼合理开支   ——(2023)最高法知民终203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诉人珠海某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电力轨道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及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裁定,对珠海某科技公司上诉后消极应诉行为依法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同时在一审判决基础上责令其承担对方当事人因二审诉讼所产生的合理开支。  珠海某科技公司于2017年受让涉案发明专利权。2021年,珠海某科技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电力轨道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上海某科技公司提出反诉,认为珠海某科技公司滥用专利权,请求赔偿因恶意诉讼给其造成的律师费和公证费等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珠海某科技公司曾在2019年的前案中以相同专利权为基础,以相同被诉侵权产品起诉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电力轨道公司。珠海某科技公司本案主张的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前案作出判决前,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型号与前案相同,生产日期亦早于前案中的生产日期,因此珠海某科技公司无权再次提起本案诉讼。其次,珠海某科技公司提起前案时明知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存在,且已在前案中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进行了主张,但未提交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在无证据证明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电力轨道公司存在持续侵权或新的侵权行为的情况下,珠海某科技公司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明显有违诚信,构成权利滥用。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珠海某科技公司本诉请求,支持上海某科技公司的反诉请求,判令珠海某科技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5万元。珠海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两次向珠海某科技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珠海某科技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而上海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电力轨道公司到庭。上海某科技公司因二审诉讼活动支出委托诉讼代理费、产生必要交通费,明确主张珠海某科技公司承担上述新增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由于上诉人珠海某科技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依法按照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包括其中关于珠海某科技公司构成滥用专利权的认定内容亦发生法律效力。基于此,珠海某科技公司应赔偿上海某科技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对于二审期间新增的合理开支,上海某科技公司虽未提起上诉,但其二审中明确主张珠海某科技公司承担新增开支,该主张与其一审反诉请求赔偿的基础均为珠海某科技公司滥用权利的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珠海某科技公司本诉请求、支持上海某科技公司反诉请求的情况下,珠海某科技公司更应当在提起上诉后依法积极行使诉讼权利。但珠海某科技公司在书面上诉状中,除了提出“一审法院不形成庭审笔录”“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庭审音视频资料,一审法院拒不提供”“地方保护主义”等理由之外,没有记载任何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错误的实质理由。此外,珠海某科技公司本可以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阐明提出上诉的具体理由,但在法院依法送达传票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基于上述事实,珠海某科技公司并非积极正当行使诉权,存在在二审中持续滥用权利的情形,实际上加重了上海某科技公司的负担。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本案按珠海某科技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同时珠海某科技公司应支付上海某科技公司因二审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22965元。  本案终审裁决明确,对于当事人存在滥用专利权,造成诉讼对方当事人直接损失的,为减少不必要的诉累,人民法院可以基于无过错的对方当事人的主张,责令滥用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对方当事人因诉讼所产生的合理开支。本案的处理彰显诚信保护的司法理念,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防止权利滥用。 责任编辑:知识产权法庭 官方微信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2号院3号楼    ...
第二十条》中“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来自哪里? 2024-02-22 09:3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作者: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李勇 电影名称《第二十条》来自于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句话源头在哪里? “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Das...
原创 人民政协报 人民政协报 收录于话题#学习民法典296个 委员说法 2020年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  
1.【总体要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当立足于简化民事诉讼程序,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 符合法定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符合约定适用条件的案件,应当积极、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 2.【适用范围】下列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湖北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简单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标的额超过湖北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权属明确、事实清楚的侵害摄影、美术、音乐或文字等作品的著作权案件; (2)权属明确、事实清楚的侵害商标权案件; (3)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4)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知识产权合同案件(不包括技术合同案件); (5)其他简单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
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       国版发〔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为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推动摄影作品广泛有序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摄影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应具有独创性,并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的特征。 以新闻事件为主题的摄影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受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 二、新闻单位、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公众账号、图库经营单位、非媒体机构和个人等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取得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经摄影作品作者许可,不得对摄影作品的构图、色彩等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歪曲篡改摄影作品标题和作品原意。 使用著作权保护期届满的摄影作品,不得侵犯摄影作品作者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将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授权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相关诉讼、仲裁活动。 未经批准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四、图库经营单位应当健全版权管理机制,规范版权运营活动,与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订立合同,在双方约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权利。 图库经营单位向用户提供的摄影作品应当权属清晰且获得合法授权,并指明作者及授权方式、授权期限和授权范围等必要信息。 图库经营单位应当合理收取版权许可使用费,并明示使用费价格。 五、图库经营单位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授权和维权活动,不得对不享有版权的摄影作品虚构版权,不得向他人提供未获授权的摄影作品及主张权利,不得以投机性牟利为目的实施不正当维权行为。 六、图库经营单位对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及著作权人放弃财产权的摄影作品进行收集、整理、编辑并向用户提供的,应当指明作者及可使用的权利范围等必要信息,且不得侵犯作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不得以版权许可使用费的名义收取费用。 七、为摄影作品的传播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应当严格遵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提供公开、便捷的维权渠道,及时处理侵权纠纷投诉,切实履行“通知——删除”法律义务。 八、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单幅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九、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及使用者、图库经营单位、摄影行业组织等应当共同探索合理、便捷的摄影作品授权体系,进一步完善摄影作品授权交易机制,促进摄影作品的合法有序传播。 摄影行业组织应当在推动版权自律、公平交易、争议调解、合法维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积极探索建设面向中小微企业等用户的微利图库和面向扶贫、科教等领域的公益图库。 十、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投诉时,应当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以及其他证据。摄影作品的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取得著作权的证据。权利声明、摄影作品上的水印不能单独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摄影作品侵权盗版行为,严肃查处虚构摄影作品版权、进行虚假授权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版权局 2020年5月20日  
  原标题:因一张人民币图片,全景视觉起诉内蒙古一报社侵权并索赔万元   内蒙古“北方新报”微信公号4月16日消息,在视觉中国四处起诉图片侵权引起众怒之际,北京互联网法院于4月15日在网上又审理了一起图片侵权案,这场官司的原告是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全景),被告则是鄂尔多斯日报社,原告诉称被告侵权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人民币图片。   当日14时30分,北京全景与鄂尔多斯日报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网上开庭审理。北京全景在法庭上诉称,该公司发现鄂尔多斯日报社在其新浪微博“鄂尔多斯日报”中擅自使用北京全景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1E...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化学工业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化学工业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图片黄果树瀑布的图书《贵州/西行部落》,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千七百五十元。     原告诉称:原告是摄影作品集《中国图片库》的著作权人。被告在其出版发行的图书《贵州/西行部落》(以下简称涉案图书)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中国图片库》中的摄影作品黄果树瀑布,图片编号为0798。被告将该图片使用于涉案图书的封面、第4页、第153页。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故诉请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其他费用共计2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1、原告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原告所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原告系以委托人身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而根据原告提交的《著作权转让协议》中原告是以受让的方式取得著作权。同一作品上不能同时发生著作权的自然取得和继受取得,故被告不认可原告是《中国图片库》的著作权人。     2、原告非《中国图片库》的唯一著作权人。《中国图片库》光盘外包装上列明了电子工业出版社与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两个单位。除了上述署名外,并无标明此光盘的版权所有人。故《中国图片库》的作者应为电子工业出版社与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的《著作权转让协议》中并没有电子工业出版社签名并表明意见,故原告受让取得《中国图片库》部分著作权是存在法律瑕疵的。     3、《中国图片库》是否为合法出版物尚不确定。依据1998年1月1日施行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实行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前款规定的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张挂许可证,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不得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原告未证明电子工业出版社于1998年《中国图片库》出版、发行时已具有此种许可。而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作为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是否也具有此种许可亦不明确。在中国标准书号信息网“电子出版单位信息”一栏,公开查询得知以下信息:电子工业出版社的出版者前缀(曾用前缀)...
国际观察丨“亿万富翁们的权力游戏”——起底“美国党”背后的美国政治困局-“成立第三政党这件事非常荒谬。”美国总统特朗普6日说。此前一天,美国亿万富翁埃隆·马斯克因不满特朗普力推的“大而美”法案,在社交媒体上宣布建立新政党“美国党”。  
文 | 焦虑轰炸机   香港最具代表性的港商——“超人”李嘉诚,继2015年撤资事件后,近日又起争议。2025年3月4日,李嘉诚家族旗下的上市公司长江和记实业(HK.00001)发表“内幕消息”公告,宣布将以228亿美元的价格,将其涵盖欧美亚洲的23个国家的43个港口合共199个泊位的权益,出售于美国著名资产管理公司贝莱德(BlackRock)。消息显示,长和和贝莱德牵头的财团,将于4月2日前签署协议。   事件迅速引起了巨大争议,《大公报》连发文章批评并被国务院港澳办网站转载。今天,我们来聊聊此事的来龙去脉,以及背后具有“香港特色”的社会脉络。全文一万余字,所有引用文献资料和公开信息均在结尾列出,感谢读者们抽出宝贵时间阅读。   交易的来龙去脉   首先,笔者希望对此次交易做一个最简单的定性:或许,李嘉诚家族低估了此事在中国方面会引起的回响。但是,此次交易,并非单纯“在商言商”思路下,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选择,而是李嘉诚家族在中美博弈环境下做出的,带有一定“站队”意味的政治选择。开始分析前,我们需要对事件的时间线,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事件源于特朗普对巴拿马运河的觊觎。去年12月25日,当时还是候任总统的特朗普,在“真相社交”(TruthSocial)平台中“祝愿”——“所有人圣诞快乐,包括中国的优秀士兵们,他们充满爱心但非法地运营着巴拿马运河”。今年1月7日,特朗普再次声称,不排除使用武力“夺回”巴拿马运河。   最初,特朗普这一系列暴论,并没有得到国内舆论的关注——毕竟,特朗普的暴论不止涵盖巴拿马,还包括吞并加拿大、格陵兰以至入侵墨西哥等一系列的暴论,而且大多数人不认为特朗普真的会冒天下之大不韪,亲自破坏美国赖以维持全球霸权的国际“信誉”。在此次交易前,我国外交部对巴拿马运河问题的回应口径,一直是“中方没有参与运河的管理运营,从不插手运河事务,一贯尊重巴拿马对运河的主权,承认运河为永久中立的国际通行水道”。   特朗普第二任期开始后,事情迅速发生变化。2月初,在美国胁迫下,巴拿马当局宣布将退出“一带一路”合作协议,对此中方表示深表遗憾。与此同时,根据香港媒体“香港01”的报道,在交易发生前,巴拿马政府曾派出审计小组,进驻和记港口所属的巴拿马港口公司展开调查。[1]根据彭博社2月5日引述“知情人士报道”,面对美国政府施压,巴拿马政府正在考虑是否取消長和经营运河附近港口的合同。[2]   交易于3月4日达成后,长江和记集团联席董事总经理陆法兰表示,这项交易是“迅速”、“低调”而又具竞争性的过程下进行的成果,并强调交易是“纯商业性质”,“与近期关于巴拿马港口的政治新闻完全无关”。[3]“香港01”报道指出,与贝莱德的交易谈判在数周内完成,各方通过视像会议、电话方式谈判,且李嘉诚本人及长子李澤鉅均有参与谈判。[4]   3月4日特朗普对参众两院发表的演讲说,“我的政府将收复(reclaiming)巴拿马运河,我们已经开始这样做了。”、“就在今天,一家大型美国公司宣布,他们在购买巴拿马运河周围的两个港口和与巴拿马运河有关的许多其他东西以及其他几条运河”。[5]   必须强调,长和集团这次出售的港口不仅包括其在巴拿马的两个港口,还包括其在欧洲、美洲和亚洲等地经营的港口——根据长和集团2023年年报,它合计拥有24个国家53个港口293个泊位的权益,其中欧洲、亚洲、澳洲及其他地区的泊位合共197个,其余96个泊位分别来自“和记港口信托”(主营中国内地、澳门和香港业务)和其他中国内地及香港业务。同时,2023年度,长和港口业务产生408亿5100万港元的收益,其中80%的收益来源于其欧洲、亚洲、澳洲和其他区域的业务。[6]也就是说,长和集团出售了所有的海外港口业务。   更重要的是,根据长和集团2024年业绩公告,长和集团“港口及相关服务”的附属公司、合资公司和联营公司,在中国内地、澳门和香港以外,除了分布荷兰、波兰、英国、瑞典、西班牙、韩国等西方国家,以及本次的话题焦点巴拿马运河以外,更包括埃及、墨西哥、阿联酋、泰国、新加坡、沙特、巴基斯坦、印尼、阿曼、越南、马来西亚等“一带一路”亚非拉国家,以及澳洲、新西兰两个掌握中国大量原材料供应的大洋洲国家。[7]毋容置疑,此次交易将显著影响中国在海外,尤其是在“一带一路”国家和主要原料产地的贸易利益——只要看一眼长江和记自己公布的“和记港口全球网络”地图,就能明白此次交易涉及了多少“一带一路”的关键贸易路线。   和记港口全球网络示意(仅展示亚州、非洲、美洲部分)   (资料来源:和記港口公司小册子[8])   长和集团港口业务的其中一部分相关附属公司、合资公司和联营公司   (资源来源:长和集团《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业绩》,第133页[7])   对于此次交易,我国有关部门的回应来得稍晚,但态度极为严厉。(相信大家都有了解,在此不再赘述)   梁振英3月18日在社交媒体发表评论,“没有祖国的商人只会沦为没有父母被人欺凌的孩子,举世皆然。美国商人只能做、只会做符合美国利益的事,不能做任何违反美国利益的事,美国政府只会扶持美国商人,不会扶持外国商人,这就是美国商人和美国的必然关系,其他国家,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同理。中国,也同理。”[9]这段话不仅是对商人的道德要求,更表明了我国政府与商人(包括香港商人在内)关系的实质——我国有关部门与商人不仅存在畅通的沟通渠道,更能够为商人提供实质性的政治支持。   当我们回顾长和一方对此次交易“迅速”、“低调”的描述,就这一体量的交易而言极短(仅仅数周)的谈判时间,极不严肃的谈判方式(仅以视像会议和电话方式谈判,谈判期间双方高层甚至可能并非直接会面),再看我国有关部门极其强烈的反应,便很容易明白:长和一方在此次交易中,不仅没有知会我方有关部门,更以刻意保密和压缩谈判时间的方式,意图回避我方有关部门的正式和非正式监管。(由于需要时间确认长和一方是否曾和我方有关部门进行实质性的沟通,以及制定应对策略,我方的回应才来得如此之晚)   长和一方对此次交易“纯商业性质”的表态,其真实含义只有在上述分析下才能得以理解:只有排除“非商业”的我国因素,才能让自身商业利益实现最大化——这本身便是一个政治表态。   问题是,李嘉诚缘何做出如此抉择?   “超人”的诞生   提到香港商人,李嘉诚绝对是最具代表性的形象——在香港,他被称为“超人”。   李嘉诚的发迹史,相信各位读者都耳熟能详。1928年,李嘉诚于广东潮安出生,11岁时因日寇侵华,举家搬迁到香港,并先后在香港的制造业企业担任推销员和总经理。1950年,李嘉诚以5万港元创办长江塑胶厂,其后开展塑胶花生产,成为著名的“塑胶花大王”。   六十年代中期,香港前后爆发银行危机和社会动荡,地产市场陷入前所未有的低潮,李嘉诚趁机吸纳大量廉价地皮和物业,开始大规模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业务。1971年,李嘉诚创办长江地产有限公司,1972年改名为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并于同年11月挂牌上市。此时,李嘉诚已经是香港著名的地产商人。[10]   不过,上述的所有“发迹史”都并不是他生平的重点,更重要的是他与港英政府和英资财团的关系。   1974年,长江实业向华人置业购入华人行,并与汇丰银行合作重建华人行,作为集团总部的所在地。1977年,香港地铁公司宣布就中环站和金钟站(香港的市中心)上盖发展权招标,长江实业提出了“上盖物业完工时间与地铁通车时间配合”的发展方案,成功击败老牌英资财团置地集团,获得了两站上盖的发展权,被誉为“华资地产界的光辉”,并获得了进行下一步商业行动的资本。[11]   真正让李嘉诚成为“超人”的,是他在1970年末到1980年初,对香港英资公司的一系列收购行动——其中最著名的行动,是1979年收购和记黄埔的行动。   和记国际是香港最著名的洋行之一,在其全盛时期,旗下的附属和联营公司达到360家,经营业务涵盖地产、财务、保险、酒店、船坞、船务等等。1970年代中叶,香港历经股市崩溃及中东石油危机,经济发生巨大波动,和记国际的财务状况逐渐恶化。   1975年,由于汇丰银行收紧信贷,和记国际在印尼的一个工程项目出现周转不灵的危机,被迫接受汇丰银行的收购,由汇丰注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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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30万元罚款就能为“视觉黑洞”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那视觉中国K线图上留下的涨停大阳线更像是一种“利好”式示威。 视觉中国,在宇宙黑洞照片的强光照射下,一夜之间从十多年的“维权斗士”变成了“版权流氓”,虚拟的版权黑洞在真实的黑洞面前现了原形,“维权式营销”的表象折射出“碰瓷式营销”的本质。在如何维护知识产权方面,视觉中国用自己的行动,为大家至少上了三堂教育课。 课程一:打假与碰瓷。 在此之前,视觉中国曾是知识产权领域的职业打假人,其成功起诉的著作权案件多次得到各级政府和法院的充分肯定。但是,维权是一把双刃剑,在利欲熏心的驱使下很容易走向敲诈勒索和碰瓷的歧路。视觉中国“剑走偏锋”,以公司的形式组建律师团队去敲诈勒索和碰瓷,完全超越了马路上那种低级的、单打独斗式的碰瓷伎俩。 课程二:维权式营销。 视觉中国成功地构建了一个以诉讼推动图片销售的四步营销策略。 第一步,促成诱导式侵权。视觉中国将图片的免费使用、定期检索技术、侵权索赔和交易成本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于中型公司,视觉中国会在侵权半年内发出索赔律师函;对于小型公司,视觉中国一般在侵权两三年内发出索赔通知。 第二步,诉讼威胁获取客户。视觉中国目的是将侵权企业变成长期客户,不接受删除图片、道歉之类的无收益和解方式。在面临高昂的律师费、复杂的司法程序、侵权曝光和诉讼赔偿的情况下,侵权企业大多会选择和解方式,在小额赔偿后签约成为视觉中国的客户。 第三步,组建大规模诉讼团队。为了维护图片著作权,视觉中国设立版权合规部,对未经公司授权私自使用的图片进行维权。在“维权获客、维权创收”的营销模式中,律师和技术人员担负销售员和摄影师的职能。 第四步,无限扩大索赔额和客户群体的范围,打造碰瓷式维权模式。视觉中国利用先进的技术,将网络上所有能搜索到的图片都打上自家的水印标识“logo”,制造拥有更多图片版权的假象。在一个“水印即版权”的模糊司法解释中,视觉中国同时做着合法、诱骗和无赖的生意,以合法掩盖诱骗和无赖的行为。 课程三:碰瓷式维权的必然性。 视觉中国的碰瓷式维权,不是一个简单的“黑天鹅”事件,而有其必然性。 首先,成本与机会。知识产权法制的不健全和大众对图片著作权意识的淡薄,为视觉中国的侵权式营销提供了现实基础。即使真正的著作权人揭穿了视觉中国的把戏,也不愿花费太多时间和金钱去公开起诉视觉中国,从而降低了违法者敲诈勒索的交易成本。 其次,博弈策略。视觉中国将海量取证、诉讼威胁、模糊的侵权和信息不对称充分结合起来,把可疑的侵权人纳入博弈范围。侵权人不仅面临先例判决的威胁,而且还有违法事实,更不知道视觉中国是否拥有真实的著作权,因而最优策略是签长期合同。对于明确拥有授权的作品,视觉中国则采取试探、威胁并最终放弃的策略。 第三,滥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确立过一个图片著作权的司法解释:不管图片来源或独占性授权如何,谁最先打水印,谁就拥有图片著作权。依靠这个司法解释,视觉中国不仅将独占性授权的图片打上水印和维权,而且将非独家获得授权的作品、无授权的作品、公共领域的作品以及其他授权人明确拥有的作品,都打上自己的水印并进行“维权”。 第四,对赌协议推波助澜。视觉中国借壳远东股份上市时,签订了对赌协议,要求柴继军等17名一致行动人持有的3...
  对于作品著作权登记,存在登记即确权、具有独创性的错误认识。本文作者认为,登记不是取得著作权的前提,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应进一步优化登记审核机制,强化对作品说明书中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审核。   根据国家版权局近日发布的数据,全国作品著作权登记量在2024年呈现较大增长态势,登记总量首次突破1000万件,达1063.061万件。从作品类型看,登记量最多的是美术作品428.5495万件,其次是摄影作品247.8666万件。在作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的同时,透过在法院审理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却也发现很多原告存在作品登记等同于确权的错误认识,甚至实践中还存在故意利用著作权登记只进行形式审查的特点,将他人作品或者缺乏独创性的作品提交登记,然后再提起诉讼牟利的现象。上述误区的存在,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会导致著作权登记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价值。   存在两种误区   作品著作权登记常见两种误区。一是认为作品的著作权通过登记便得到了绝对确认。该观点认为,登记是将一定事项记载于簿册之上的行为表现,著作权登记制度系财产权利登记制度之一,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权利公示。具体而言,著作权登记便是指登记申请人根据法定程序,将作品及其权属变动的合意登录在登记薄上,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的行为表现,其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并通过确认和证明,来确定相对人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相比于创设某种法律关系,行政确认是对事实问题的确认。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故著作权登记应具有对世效力。   二是认为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人民法院执行信访工作法治化,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推不断提升执行工作质效,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台《关于加强执行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意见》。  《意见》分8个部分,共38条,以全面提升执行信访工作法治化为总体目标,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压实执行信访工作责任,健全执行信访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有信必复,全流程规范执行信访事项登记受理,优化办理模式,深化诉访分离,大力推动矛盾实质化解,稳慎推进执行信访终结,切实加强执行信访监督管理,努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执行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  《意见》要求,健全完善重点执行信访案件化解机制,对于多次重复信访、长年无法执行、经转办交办仍无法取得实质进展的信访,充分运用交叉执行手段,着力推动重点执行信访积案化解。经交叉执行,发现原执行法院和执行干警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和执行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通报批评,按照规定在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体现,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意见》提出,完善院局领导接访下访和包案化解工作机制,中级、基层法院领导干部应当定期接访下访,在法律框架内包案化解。院局领导应当通过接访下访和包案办理信访发现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认真组织解决。各级法院应当定期对辖区执行信访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梳理执行信访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发挥执行信访预警和评估机制,通过执行信访办理及时发现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完善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为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参考,切实加强执行信访访源治理。  《意见》强调,上级法院要及时通过巡查、督导、督办等方式,运用约谈问责、一案双查等手段,切实加强对辖区法院执行信访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信访中存在落实接访即办、“有信必复”不到位,弄虚作假、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督办意见等问题的,将对相关法院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提出整改要求。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合记源于1950年李绍卿与王豫祥、陈廷俊在解放路336号合伙开设的“合记老乡亲”饭店,1956年公私合营归郑州市饮食公司。烩面由一代名师赵荣光在中原地区流行的“拽面”基础上创制,初为员工伙食,后逐步完善成为兼营品种。1967年郑州市饮食公司决定专营烩面,将其定名为“合记羊肉烩面馆”。1994年5 月合记烩面参加了“全国首届清真烹饪技术竞赛”, 以“面筋肉香、汤鲜味美”被组委会评定为“全国清真名牌风味食品”;1997年被中国烹饪协会认定为首届“中华名小吃”品种。 合记烩面适合北方人民的生活习俗,“一碗吃尽中原风”,成为郑州餐食业的名片之一,被中原人誉为“河南烩面鼻祖”。在合记影响下烩面已风靡全国,并形成一种产业。港商郭成章先生餐后在留言本上发出了“天下第一面”的感慨;人民艺术家李默然先生则写下了“飞云流水生意腾飞”的勉励之词;著名评书艺术家袁阔成先生则留下了“天下第一面当之无愧”的墨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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