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警惕知识产权领域“碰瓷式维权” 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大幅增加,商业化维权现象应运而生,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开始显现。部分权利人采取“碰瓷式维权”或“放水养鱼式维权”,针对个体工商户或终端销售网店提起大规模批量诉讼,一味追求商业利益。而被批量维权伤害的群体往往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将商业维权视为知识产权“敲诈勒索”,造成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误读。 知识产权诉讼的商业化,是知识产权财产性的应有之义,本无可厚非。但是,在行为人的权利基础、维权手段等不正当的情况下,极有可能构成权利滥用。在被滥用的知识产权商业维权诉讼中,知识产权人和维权“承包商”形成了一条诉讼产业链,将侵权之诉作为一种商业策略,使诉讼背离了权利保护的初衷而异化为权利人获取超额收益的手段,这无益于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与民法所倡导的公平、诚实信用和权利不得滥用等基本原则相违背。 个体工商户易成被扰对象 相较于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商业化维权案件通过流水作业的维权机制,能够快速高效地实现诉讼利益。当诉讼目的之“逐利性”不断加剧甚至超过“维权性”的初衷时,侵权之诉的内在价值已然发生异化,并出现滥诉及恶意诉讼倾向。 维权对象通常选择终端销售者。在“逐利性”驱动下,知识产权人通常不起诉也不愿追加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或中间流通者,而专以法律意识较为薄弱、缺乏诉讼经验的众多终端销售者为起诉对象,比如五金商店、小型便利店、文具用品商店等个体工商户。利用小经营者的惧讼心理,通过和解或法院调解的方式快速实现预期收益。 取证模式单一。维权人通常采取公证取证的方式固定证据,常表现为同时间段内同一公证人员对众多个体工商户“扫荡式”取证。对于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认定通常不存在争议,只是对于公证内容合法性存疑,如公证人员数量不符合法律规定、公证保全产品和销售者所出具票据的产品名称不一致等。 恶意诉讼的倾向性。部分权利人采用“陷阱取证”进行“钓鱼式维权”,在小商户本无购买侵权商品的意愿时,通过赠送或请求少量进货试销的方式诱导商家购入,随后即有公证人员上门取证。侵犯商标权或外观设计的商品多为日常生活用品,由于留存数量少且价格低廉,市场门槛低,小经营者通常不会要求推销人员签订进货合同或开具正规供货凭证。 起诉时间故意滞后。鉴于店铺的监控留存最大时限为2~4个月不等,维权团队进行公证取证后通常并不马上通知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而是故意等待5~18个月之后再提起诉讼,此时监控已然失效,被告对于原告诱导侵权的主张陷入举证不能,恶意诉讼之嫌无从考证。同时,通过“放水养鱼”,拉长了侵权期间,增加了侵权赔偿数额。 商业化维权泛滥原因何在 知识产权商业化维权诉讼是权利人放弃市场交易与行政救济途径直接奔向司法救济,通过诉讼获取赔偿的方式取得收益。但是,法院通常不具有发现市场定价的信息优势和能力,那么为什么权利人还愿意直接起诉到法院“维权”呢? 侵权赔偿数额认定过高,刺激知识产权维权向商业化发展。为了防止同案不同判等情形出现,部分省份明文规定判赔标准,形成所谓的“判赔行情”,远高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润或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商业化维权人通常怠于履行举证责任,倾向适用赔偿数额更高的法定赔偿。 行政监管缺位。商业化维权所针对的侵权产品多为低端日用品,分散在大量小门店中,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发现难、管理成本高。有限的执法力量导致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力度不足,为侵权行为的泛化和商业维权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立案过滤功能有所弱化。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便予以登记立案。恶意诉讼的行为本身是一种隐蔽的通谋,因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而难以甄别。 多措并举防止恶意诉讼 严格审核认定公证证据。法院应严格审查维权方的证据,防止商业维权人与公证人员恶意串通,以维权为名行恶意诉讼之实。同时,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原告是否存在“钓鱼取证”行为,并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坚持诉讼诚信的价值导向。 细化合法来源抗辩的证明标准。合法来源抗辩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应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区分大型商超和小商户的注意义务。对于法律意识不强的小商户,不宜将举证标准定得太高,小商户能够提供进货单、汇款凭证等能指向具体上游卖家或生产者的证据,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即可认定其完成了“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责任。 合理确定法定赔偿数额。适用法定赔偿时,应坚持“分门别类、比例适中”,区分不同商品类别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对于事关消费者人身健康的食品、医疗用品等,应从高认定赔偿数额;对于其他普通商品应坚持损害填平原则,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对于权利人发现侵权却不及时制止且迟延起诉的,应适当减少损害赔偿数额,使知识产权诉讼回归维权本色。 加强行政管理和执法力度。相较于司法保护方式而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更加靠近市场,更具主动性、直接性,手段更具多样性,可以从侵权行为发生的源头上去打击违法行为。首先,应当加强行政管理。明确行政管理机构内部职权分工,建立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其次,加强行政执法,增加对小商户知识产权问题的专项性行政执法。最后,强化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法院对于侵权行为分布的特点、“钓鱼维权”倾向的感知更为敏感,应及时向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反映情况。 加强对小商户的普法宣传。相关部门应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如在营业场所张贴宣传画;在小商户集中地设置免费法律咨询台,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不定期举办知识产权法律讲座,培育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作者:宋智慧,系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200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9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第四条 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七条 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  (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以下简称使用费转付办法)草案。  第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设立宗旨;  (三)业务范围;  (四)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五)会员大会的最低人数;  (六)理事会的职责及理事会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管理费提取、使用办法;  (八)会员加入、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程序;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的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九条 申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材料。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自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国务院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其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将报备的登记证书副本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应当将分支机构的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  (二)权利的种类;  (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  第十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权利人的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使用情况制定使用费转付办法。  第十五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修改章程,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依法撤销登记的,自被撤销登记之日起不得再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活动。 第三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   第十七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召集。理事会应当于会员大会召开60日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拟审议事项予以公告;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报名。报名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少于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理事会应当将会员大会报名情况予以公告,会员可以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补充报名,并由全部报名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举行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使用费转付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10%以上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决定。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理事会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是换届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加入条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与其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不得拒绝。  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并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即成为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  第二十条 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权利人可以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与他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该合同在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该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并可以查阅有关业务材料。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通过与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相互代表协议的境外同类组织,授权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依法在中国境内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前款所称相互代表协议,是指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境外的同类组织相互授权对方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集体管理活动的协议。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应当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应当与使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使用者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  使用者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拒绝。  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合同期限届满可以续订。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应当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种类和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授权管理的期限。  权利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的信息进行咨询时,该组织应当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支付的使用费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与使用者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统一收取的使用费在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经协商分配。  第二十七条 使用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时,应当提供其使用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使用的方式、数量、时间等有关使用情况;许可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使用者提供的有关使用情况涉及该使用者商业秘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使用费,应当编制使用费转付记录。使用费转付记录应当载明使用费总额、管理费数额、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有关使用情况、向各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等事项,并应当保存10年以上。 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阅:  (一)作品许可使用情况;  (二)使用费收取和转付情况;  (三)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权利人有权查阅、复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和其他业务材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权利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  (一)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的加入条件要求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会员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的;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按照规定收取、转付使用费,或者不按照规定提取、使用管理费的;  (三)权利人要求查阅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记录、业务材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提供的。  第三十四条 使用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根据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的;  (三)使用者要求查阅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记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提供的。  第三十五条 权利人和使用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检举、举报之日起60日内对检举、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并应当对监督活动作出记录:  (一)检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本条例及其章程的规定;  (二)核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计账簿、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及其他有关业务材料;  (三)派员列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第三十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将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的;  (三)未根据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超出业务范围管理权利人的权利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与使用者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给权利人、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权限罢免或者解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绝与权利人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会员退出该组织的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取管理费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转付使用费的;  (五)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会计账簿、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或者其他有关业务材料的。  第四十一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国务院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或者连续中止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吊销其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撤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使用者能够提供有关使用情况而拒绝提供,或者在提供有关使用情况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中止许可使用合同。  第四十四条 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审批和监督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将其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审核,并将其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的,应当将使用费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  负责转付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使用者查询。  负责转付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其收到的使用费中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按照会员大会决定的该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费的比例减半提取。除管理费外,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从其收到的使用费中提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沈大高速公路不仅实现了我国高速公路从“零”起步,开创了中国建设长距离高速公路的先河,被誉为“神州第一路”,更是一条名副其实的“黄金通道”。  
法释〔2021〕12号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202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 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推进和规范在线诉讼活动,完善在线诉讼规则,依法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诉讼主体的合法权利,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以下简称“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 在线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侦查厅正式挂牌成立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24日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并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在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加挂“检察侦查厅”牌子,最高检检察侦查厅正式挂牌成立。 最高检检察侦查厅负责办理法律规定可以由最高检立案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需要由最高检直接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并指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开展相关工作。 最高检检察侦查厅正式挂牌成立,体现了党中央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度重视,对严惩司法腐败的鲜明态度,体现了最高检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法治建设大局的履职担当,标志着检察侦查专业化发展迈上新台阶。该厅的设立将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统筹加强检察侦查机制、机构和专门化建设,更好地助力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28个省级检察院和部分地市级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检察侦查机构。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美惠大厦D座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壮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晨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东环广场A座X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社主编,住(略)。 被告中国篮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张保军,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体育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局法规宣传处主任科员,住(略)。 被告北京亚洲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万兴苑X号住宅楼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世国,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戎锋,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简称全景视拓公司)诉被告北京晨报社(简称晨报社)、中国篮球协会(简称篮球协会)、北京市体育局(简称体育局)、北京亚洲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亚洲体育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刘德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全景视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军,晨报社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篮球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张保军、体育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亚洲体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景视拓公司诉称,晨报社出版的《北京晨报》2005年7月20日第4版、2005年7月25日第5版刊登的广告“2005斯坦科维奇洲际篮球冠军杯”(简称洲际篮球赛)上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广告上注明的承办单位是篮球协会和体育局,推广单位是亚洲体育公司。上述单位未经许可使用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我公司对该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晨报社、篮球协会、体育局、亚洲体育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被告晨报社辩称,涉案广告是亚洲体育公司制作并提供给我社的,我社刊登前审查了广告内容,不应当承担侵犯全景视拓公司著作权的责任。 被告篮球协会辩称,我方虽然在名义上是洲际篮球赛的承办单位,但事实上与赛事没有直接关系,只是履行了一些报批手续。我协会没有授权他人发布涉案广告,没有使用全景视拓公司的图片,因此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同意全景视拓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体育局辩称,我方是接受上级的行政命令,作为洲际篮球赛的承办单位的,只是承担了赛事的协助义务,涉案广告的著作权侵权与我方没有关系。 被告亚洲体育公司辩称,洲际篮球赛的主办方是国际篮球联合会(简称国际篮联),我公司只是接受委托代理从事一些相关活动。作为代理人,我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责任;涉案广告中使用的图片与全景视拓公司的作品没有关联性,且涉案广告是对篮球赛事的宣传,不存在商业目的,故不构成侵权;即便涉案广告中使用了全景视拓公司的摄影作品,天坛作为北京的标志性建筑,我们的使用也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全景视拓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7年,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贸易公司)委托褚勇创作完成了一批摄影作品,根据全景贸易公司与褚勇于1997年2月25日所签的委托创作合同,全景贸易公司享有这些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且有权将该著作权转让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后全景贸易公司将这些摄影作品收录进《中国图片库》的城市风光篇、名胜古迹篇、名山大川篇、自然风光篇中,其中编号0339、名为“北京天坛祈年殿”的摄影作品收录于名胜古迹篇。 全景贸易公司与全景视拓公司于2004年2月1日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全景贸易公司将包括编号0339作品在内的《中国图片库》中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全景视拓公司。全景视拓公司于2005年9月5日在国家版权局对《中国图片库》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由国际篮联主办的洲际篮球赛于2005年7月26日至31日在北京首都体育馆举行。该赛事的广告、门票等商业开发权属国际篮联所有,赛事各项费用由国际篮联支付。篮球协会和体育局承办该赛事,亚洲体育公司为该赛事的推广单位。亚洲体育公司设计、制作了该赛事的宣传广告,并委托晨报社分别于2005年7月20日第4版、2005年7月25日第5版的《北京晨报》上刊登。该广告为1/4彩色版,主要由上部的文字介绍、中间的篮球图案和下部的天坛祈年殿的图案组成。其中的天坛祈年殿的图片经过了虚化处理,整体上较为模糊。将其能够辨别的部分与全景视拓公司编号为0339“北京天坛祈年殿”的作品进行比对,两幅图片整体轮廓及游客的位置、姿势等细节一致。 庭审中,晨报社称对上述广告的内容进行了审查,但仅提交了一份其内部的广告刊出单。亚洲体育公司就其广告中使用的天坛祈年殿图片的来源未提交相应证据。全景视拓公司坚持不追加国际篮联为本案被告。 以上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转让协议、委托创作合同、报纸、函件及双方当事人陈某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全景视拓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图片库》及著作权转让协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确认全景视拓公司享有涉案编号为0339“北京天坛祈年殿”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全景视拓公司作为上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涉案洲际篮球赛广告中使用的天坛祈年殿的图片与全景视拓公司X号图片的比对结果,两张图片在景观整体及人物细节上均一致,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广告中的图片系他人独立拍摄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该赛事广告中使用了全景视拓公司的摄影作品。 亚洲体育公司作为涉案广告的设计制作单位,在其不能证明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征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应认定亚洲体育公司侵犯了全景视拓公司对该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其提出只是接受委托从事相关活动,作为国际篮联的代理人不应承担责任的辩称,由于亚洲体育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其提出天坛作为北京的标志性建筑,涉案广告中使用图片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的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采纳。 关于篮球协会和体育局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广告主是指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案中,洲际篮球赛由国际篮联主办,赛事广告、门票等商业开发权属国际篮联所有。篮球协会和体育局虽然作为赛事承办单位,但全景视拓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二者委托他人发布了涉案广告。在全景视拓公司坚持不追加国际篮联为本案被告的情况下,本院无法确认篮球协会和体育局是否知晓该涉案广告的内容,即二者是否对该广告的侵权存在过错进而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全景视拓公司对篮球协会和体育局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按照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内容、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资格等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对于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本案中,晨报社作为涉案广告的发布者,仅凭内部广告刊出单不足以证明其在发布涉案广告时依法履行了上述审查义务,故应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法律规定的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仅限于形式上的,因此广告发布者只有在明知广告中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内容的情况下,才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等构成共同侵权,并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现全景视拓公司不能证明晨报社存在侵权故意,因此晨报社社不应与亚洲体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应就其自身的过错单独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全景视拓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参考相关作品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涉案广告中图片的使用方式、影响范围、亚洲体育公司和晨报社的各自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亚洲体育公司和晨报社各自赔偿全景视拓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晨报社、北京亚洲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二、北京亚洲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千元; 三、北京晨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百元; 四、驳回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310元(已交纳);由北京晨报社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北京亚洲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二OO六年八月日 书记员李某柱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22修订【全文】(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  
季承晚年间写书揭露父亲不为人知的感情生活,向世人展示了季羡林的另一面,也讲述了自己因为父亲对母亲的冷淡而逐渐与父亲疏远的过程。 季羡林虽然和彭德华没有太多感情,但是对她一直很好,只是两个人的关系并不亲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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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因撞破妻子张某与另一名男子刘某某在酒店偷情,丈夫路某某当场打了刘某某,并收取了刘某某2万多元“补偿金”。但不久后,路某某便被控敲诈勒索罪,一审被  
现在邮箱是不是又炸了..就是登不进去,账号不存在?foxmail也登不上了。宽带不行,手机流量也不行,很显然是服务器的事儿。以前觉得它挺好用的,登录方便,还能发短信。这不是第一次了吧,以前出现过这种情况,导致工作出了问题,领  
DKIM Core is a way to attach a token (or tokens) to an email that tells the recipient who is responsible for the email (typically the token would represent the author of the email, the operator of the email service, or the owner of a mailing list, but...
传播法律知识 · 弘扬法治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 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 2021 年 11 月11 日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 为了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和司 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
近日,江西瑞昌市第一中学一老师因三名学生未填报北大清华,选择其他名校而解散班级微信群,网传聊天记录引发热议。 网传聊天截图 网传图片显示,该老师在群内表示三名学生不听学校、老师、家长劝告“完全以一己之心填报热…  
  据北京日报报道,男子顾某收养5岁女童小优(化名)不久,就利用共同生活的便利,长时间、多次奸淫小优。直至小优上中学,和同学谈了自己被侵害之事。同学便向班主任反映,班主任立即向学校政教处主任汇报,政教处主任向小优了解情况后,又向校长汇报,并求助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前往派出所报警。经警方查明,除了小优,顾某还对其他4名未成年女孩实施了性侵害。最终,顾某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法院判处死刑。据了解,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受侵害线索有相当比例来源于医院或学校,相关案件得到迅速侦办,医生和老师主动履行“强制报告”的义务起了关键性作用。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委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有效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是及时发现、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检察机关表示。  
7月1日,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接群众反映后,查获一起某幼儿园违规使用添加剂导致部分幼儿血铅异常案件。当地通报称,幼儿园负责人已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将严肃追责。 来自甘肃的家长,在了解到西安市中心医院是陕西省化学中毒救治基地后,陆续从天水赶来带孩子看病。7月6日下午,医护人员将部分幼儿的血铅检测报告单发放给家长。部分家长在拿到检测报告单后掩面哭泣,一名家长因伤心过度,被医护人员用担架转运至其他科室救护。 普通幼儿园孩子血铅应在20微克/升 部分住院儿童报告显示超450微克/升 记者看到,多名住院儿童的检测报告中,血铅值均高于250微克/升,部分超过了450微克/升。儿童铅中毒防治专家、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儿科学教授颜崇淮告诉记者,普通幼儿园孩子的血铅应该在20微克左右。 就诊儿童血铅检测报告...
明明检查出来是胃黏膜慢性炎,79岁老人却被医院以癌症收治并施行了全胃切除手术,且在术后病理检查最终确认是胃炎,这让患者女儿董女士无法接受。 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均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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